春天来了,大地睁开了眼睛,看到了五彩斑斓的世界;竖起了耳朵,听到了鸟儿欢快的歌声;张开了嘴巴,品尝到了清新的空气;伸出了双手,触摸到了温暖的阳光。
随着市场和业务的拓展需求,裕翔典当行又增加了创新业务方面的培训——“典贷通”“典银通”“一日典当”“典车宝”“典速通”“典易通”“工程车典当”“房地产循环贷”等动态质押模式。
典当行属于“三小”行业,当金规模一般较小,但自从不动产典当业务合法化以来,不动产典当业务几乎成为所有典当行的主要业务。由于单笔房地产典当业务典当金额高,收益高,而评估鉴定成本较低,在利益驱动下,典当行特别愿意从事这种业务,而不去钻研本应属于典当行的传统业务——民品业务。
2006年3月11日裕翔典当公司与季某签订了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并就该抵押办理了登记,双方于2006年3月17日签署当票一份。当期届满后双方达成续当意向,约定季某向裕翔典当公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季某仍以其拥有的房屋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但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自2006年6月18日至2006年9月18日,综合费用为18.6万元。约定典当期内及续当期限届满后10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当期届满10日后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的即为绝当,季某不可撤销地授权裕翔典当公司由其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该抵押房产。自上述情况出现起至裕翔典当公司抵押权实现阶段,季某或其责任继承方除应偿还借款本金、息费外,还应承担逾期罚息(按借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以及裕翔典当公司实现抵押权的相关费用相关款项均从拍卖款中直接给付裕翔典当公司。
当期届满后,季某分别五次通过银行向裕翔典当公司支付自2006年10月19日起续当至2007年12月18日的综合费用。此后,季某既未按合同约定续当亦未赎当,按双方约定2007年12月29日为绝当,但典当公司并未处分当物。裕翔典当公司向N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季某支付拖欠的典当借款本金200万元以及截至2008年8月23日的相应利息、综合费用、逾期罚息共计55.5万元。由于被告未到庭答辩参诉,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认定季某拖欠每月利息和综合费用、不偿还典当本金的行为均构成违约,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裕翔典当公司向N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将诉讼请求增加为:要求被告季某偿付典当借款本金200万元,自2009年2月17日至2011年10月 17日的借款利息和综合费用共计198.4万元,偿付自2008年2月23日至2011年10月17日罚息共计132.65万元。N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季某拖欠每月利息和综合费用、不偿还典当本金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当金金额114.314万元并按每月万分之五的罚息作为经济补偿。裕翔典当公司不服判决,向N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2年5月27日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3年开始开发建设“湖畔名邸”小区。2006年小区房屋建设进人收尾阶段的关键时刻,由于国家政策调整,银行停止给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公司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发生困难,决定向裕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典当行提出让房地产公司以自己在建的美轮府的房屋抵押,每户房屋借款 10万元人民币,月息5%。双方于2006年1月6日签订了《典当合同》,主要内容为:“典当物……五处房屋,房屋面积均为1310.24平方米。……当期二个月,……当期届满五日后,乙方不续当,即为绝当…”由于房地产公司按期还清了当金及相关费用,对在建的抵押房屋未予强制执行。此后,房地产公司因资金困难又多次借款,但裕翔典当行既不出具当票,也不签订典当协议,而是仍然以每借10万元就要以一套商品房抵押,并要求以典当行提供的自然人(裕翔典当行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的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的房屋不论住宅还是网点、车库一律以每平方米1000元计价,同时让房地产公司出具每户房屋应交房款的虚假收据,房地产公司在收据底联上标注:“未交现金”,还让房地产公司与其一同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此间,房地产公司共向典当行借款5次,总计借款510万元。此后,房地产公司在还清一处房屋借款的本息时,便赎回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共交本金及利息450余万元,共计赎回合同12份,办理撤销备案3份。其他39份合同中,有的直接占有了相关的房屋,有的转卖他人,有的在房产管理部门变更了备案。房地产公司得知这些情况后,要求撤销买卖合同,主张典当行不开当票、不签合同、超高利息、房屋留抵等行为违法,应属无效。由此酿成纠纷。
法院已经审结一起类似的典当行工作人员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纠纷,对该工作人员要求房地产公司履行买卖合同的请求,法院审理认为:“该工作人员虽称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商品房买合同关系,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诉讼主张。而事实上,该房地产公司与该工作人员存在着借款合同关系,二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是为借款抵押而签订的,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双方约定如到期不能偿司还借款,由出资方收回房屋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订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法律效力。故本院对典当行该工作人员要求房地产公司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面履义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事后,丁力对这个案例在员工面前进行了详细复盘。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二:一是合同的定性问题,二是典当行如何符合业务集中度的限制实现大额典当业务的问题。
《典当管理办法》对业务集中度有严格的限制,第44条第1款第(5)项规定:“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裕翔典当行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最多100万元。单笔当金数额的限制,在房地产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势下,对房地产典当业务构成重要的限制和阻碍。典当行为了规避这种限制,采取“典当合同+买卖合同(或借款合同)”的形式进行操作,以完成该笔业务。具体说,符合规定比例范围内的当金借款以《典当合同》形式明确权利义务,其余部分的贷款一般有两种实现方式。一是以《买卖合同》形式体现,典当行作为买方享有卖方按期不还则主张履行买卖合同从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因此避免了通过诉讼等程序实现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是以(借款合同》形式出现,实质为抵押借贷,借方不按期偿还,则典当行享有优先处置抵押物的权利,从而实现优先受偿权。从房地产公司的角度出发,对于超过立法限制的借款部分以买卖合同形式出现,实质并非买卖合同,而是抵押借款合同,因此房地产公司可能有三个反驳典当行主张的理由。首先,可以该合同的价款远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为由,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行为。其次,买卖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为典当行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由于与典当合同存在同一抵押物进行同一笔贷款之间的关联性,可主张典当行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行为,代理的是抵押贷款行为而非买卖行为。最后,典当行对这部分业务虽然未开具当票,但《合同法》第36条和第37条规定了例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房地产公司履行息费的行为,为典当行所接受,因此可推定为合同成立并生效。综上,该部分合同的实质为抵押借贷的典当合同。
从典当行的角度考虑,采取该种方式签订合同首要的目的是规避立法关于业务集中度的限制,这种形式可能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一般认为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构成“非法目的”,而典当行出借当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法定范围内的息费,当户则是支付合法范围的息费获得救急的当金,双方并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意图,这种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中的管理性规范,是采取迂回的手段达到私法交易的目的。可见,典当行的该种操作模式在现行规定下存在较大的风险,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完成该笔业务,寻求持久的、获利性的增长,典当行业内部的竞争可能陷人血腥的“红海”。要开创蕴含庞大需求的“蓝海”。在互联网+时代,可以考虑新的操作模式,利用互联网的优势由典当行之间合作完成,可以由行业协会发布业务信息,合作完成该笔业务。
近年来,银行对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收益如潮水般涌来,典当行抵押贷款却遭遇了贷款发放的“寒冰期”,典当行突破限制悄悄超范围对当户融资,典当信息监管系统还不太完善的情况下,对房地产企业抵押放贷如同行走在细钢丝上,如同寒风中的烛火,摇曳生姿。与此同时,国家政策严厉的风控、投资者疯狂购房意愿,如同芝麻开门的宝库,诱惑着典当行前行的步伐。
说到典当行销售的物品,那么就先要阐明典当行销售物品的来源。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在民品方面,可经营范围有“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动产质押典当业务等,而禁止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的。所以典当行是不涉及生产进货的。
这天一对即将结婚的年轻人走进裕翔典当行,想买金条,然后请人打金饰品——五金。听人说典当行比商场专柜便宜,想一探究竟。笑笑热情地给他们讲解绝当后变卖的各种金条和金饰品,琳琅满目的黄金摆件让年轻人看花了眼,不知如何下手。便请教坐在太师椅上戴着花镜看报纸的墨老。墨老倾囊相教:“在典当行买金条或首饰,确实比一般商场专柜便宜。购买金条时要注意检查其外观,看有无破损;要拿到鉴定证书,即身份证,特别是克数与纯度;要核对提货单,确保钢印号、条形码、产品编号三者一致。”一对年轻人愉快地买了金条,而且还挑了一件吉祥如意的金坠,满意而去。
每完成一笔典当事项,丁力都建档,并进行详细复盘,尤其是给员工讲解案例的经验与教训,以便今后借鉴。
经过这些年的商海沉浮,丁力越来越觉得,赚钱的本质就是卖自己。卖自己的口才,卖自己的人格魅力,卖自己的特长,卖自己的绝当品。所谓人脉即财脉,想赚钱,一定要多结交人脉关系、积累人脉资源,并能将人脉转化为财脉。这就需要你主动走出去,拓展你的社交面,多结交一些高质量人脉资源,尤其是那些能帮你赚钱的人脉资源。
太阳火辣辣地炙烤着大地,权利像一个大火炉要把一切都融化。